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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工作时间“微信办公”算不算加班?8月10日,《中国青年报》分享的一则案例引发广泛关注。李小美因在休息时间仍需使用社交软件与客户及员工沟通,但未能获得加班费,与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。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,微信工作超出简单沟通范畴属于加班,公司应向李小美支付加班费3万元。
下班后,领导要求远程处理工作,要不要回应?相信这是困扰不少劳动者的难题。不少“打工人”或多或少都有相似的体会:结束了一天紧张的工作,正想放松一下,换个心情投入生活,微信工作群的消息突然响起,放松的神经又再度紧绷起来。如果不回应,很容易被认为不认真对待工作;但如果回应,又只能白白付出劳动,很难获得相应报酬。
话题之所以引起大量关注,是因为大部分劳动者都在权衡下,无奈接受了下班后的“隐形加班”。由于科技的进步,线上办公、微信群聊组织工作、线上联系客户等,成了劳动者不需要坐在工位上就可以完成的工作内容,越来越灵活的办公方式模糊了严格意义上的“下班时间”,“隐形加班”变得越来越常见。
根据过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案例,劳动者往往通过上下班打卡记录来自证劳动时间,但需要思考的是,随着办公方式的改变,打卡下班了的劳动者真的能够得到休息吗?《劳动法》明确规定,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。但现实情况却是,身体虽然离开了工位,但脑子还在工作。
在该案中,李小美就是通过《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》、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了自己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,有别于临时性、偶发性的一般沟通。
值得注意的是,该案的判决并非一锤定音,而是几经波折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李小美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,因此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费。而二审法院则认为,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软件工作超出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,劳动者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,应当认定为加班。可见,法律人士对如何界定工作时间,仍存在不同的解释方式。
现实中,大部分劳动者既没有李小美这样,与用人单位“撕破脸”的勇气,也没有她这样连续上诉的耐心。李小美的判决结果固然振奋人心,但如何让个案更有普遍约束力量,更值得探索。在日新月异的办公环境下,我们看到司法也正在跟上时代的步伐,也期待个案以外,能出现对“隐形加班”更精准的定义,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。
此外,对用人单位来说,要求职工“使命必达”式的工作状态,固然能在短时间内创造高收益,但从长期看是一种得不偿失的方式: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与精神健康,也违背《劳动法》精神,属于违法行为。自觉把“离线权”还给“打工人”,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普遍共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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